竞业限制
词条释义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限制。
(一)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竞业限制的解除
1. 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用人单位可以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就竞业限制的解除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即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竞业限制,但是,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 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
劳动者不可随意解除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方可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四)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1. 劳动者违约,未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另外,如果双方约定了劳动者违约需返还违约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约定要求劳动者返还违约期间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违约,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