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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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经济性裁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解除理由的简称,具体是指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需要经济性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