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

特别申明:律途百科词条和实务内容,仅为读者提供了解和讨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的参考,不可作为法律意见。
最近审阅日期:2022.11.16 审阅者:律途百科编辑团队

词条释义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实践中,也称“离职补偿”、“遣散费”、“经济补偿金”。

(说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支付的经济补偿请详见“竞业限制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支付情形

1. 【推定解雇】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员工无过错解除】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 【合同期满不续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6. 【用人单位主体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 【员工拒绝补订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8. 【合同任务完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9. 【用人单位终止经营】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经济补偿支付标准

1.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月工资的组成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 月工资的上限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提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并未规定月工资的上限,各地对于经济补偿是否分段计算有不同规定或口径,用人单位应适用所在地区的法规政策和司法实践。

4. 月工资的下限

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释义来源

常见实务问题

相关词条

加入备忘录
提示信息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