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
词条释义
职务发明,是指劳动者执行用人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用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一、职务发明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二、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标准支付)
1. 有约定或规章制度的,按约定或规章制度支付,可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同时,提请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法定标准详见下面第2点)。
2. 没有约定或规章制度的,将按不低于法定规定的标准支付奖金和报酬
支付情形 | 支付标准 | 法律依据 |
---|---|---|
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 |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 | 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 | 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 | 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四、非职务发明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条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