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性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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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行业性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的一种,是指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
(一)行业性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或其他企业组织、行业协会选派,也可以由上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区域内的企业主经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一般每方3-10人。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程序
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要严格履行程序,协商过程要充分表达职工群众和企业方的意愿和要求,协商内容要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可。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一方协商代表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回应;
(2)双方协商代表在分别广泛征求职工和企业方的意见基础上,拟定集体协商议题;
(3)召开集体协商会议,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4)集体合同草案要经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区域内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区域内企业主签字(或盖公章)确认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5)企业方协商代表将集体合同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7)行业性集体合同生效后,由企业方代表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三)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效力
按照规定签订的行业性集体合同,对行业内签约的所有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其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 《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