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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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视听资料,是指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1. 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 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2. 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四)项,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 其他证据规定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释义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九十条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