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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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2.11.01 审阅者:律途百科编辑团队

词条释义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其中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事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行为。

根据作出解除决定的主体,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可分为三大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是受迫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再分为两类情形:

1.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实践中称为“辞职

基于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劳动者辞职无需向用人单位说明理由。但是,劳动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反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立即解除,实践中称为“推定解雇

如果用人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且劳动者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中国劳动法体系下,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根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再分为以下三类情形:

1. 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即过错解除

如果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下列严重过错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即无过错解除

如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下列并非劳动者过错造成,但是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还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经济性裁员

如果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特殊困难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对弱势劳动者的解雇保护

如果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上述“无过错解除”)和第四十一条(上述“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损失。

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提请注意,劳动者不能同时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赔偿金。

释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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