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
词条释义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就其作证事项陈述的亲身感知的事实。
(一)证人资格
1. 公民的作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2. 证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3. 证人身份优先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证人出庭
1. 申请证人出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2. 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 涉及身份关系的;
(3) 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
(4)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3. 作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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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 证人保证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 对证人的询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鉴定人在必要时也可以询问证人。
(三)证人证言
1. 证人证言的内容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2.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三)项和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 虚假证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出庭作证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上述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五)对证人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侵害证人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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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对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