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
词条释义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或人民法院主动采取的保全措施。
(一)证据保全的程序
1. 诉前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2. 诉中证据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3. 证据保全申请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二)证据保全的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三)证据保全的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证据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证据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