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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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3.05.22 审阅者:律途百科编辑团队

词条释义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类型

1. 当事人的陈述
2. 书证
3. 物证
4. 视听资料
5. 电子数据
6. 证人证言
7. 鉴定意见
8. 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 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审核认定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3)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2.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审核认定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 域外形成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 外文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3.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审核认定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和各证据之间的联系。

4. 证据的证明力

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可以在质证阶段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包括: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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