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词条释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即丧失胜诉权利的制度。
(一)诉讼时效期间
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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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4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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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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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1.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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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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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民法典》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 《民法典》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 不可抗力;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五)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六)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
1.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八)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