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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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时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一)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类型 | 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最长期限 |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不满3个月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3个月以上不满1年(含3个月,不含1年) | 不得超过1个月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年以上不满3年(含1年,不含3年) | 不得超过2个月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3年以上(含3年) | 不得超过6个月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 不得超过6个月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 /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试用期内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内的解除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