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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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调休在现行中国劳动法体系项下有三个释义,可根据调休的主体和目的来辨析和应用: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一般会在每年的下旬发布下一年度的部分节假日安排,确定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
2. 用人单位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采用的休息休假安排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 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后向劳动者安排的补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在实践中,此类补休也被称为调休。
释义来源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