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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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组织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的说明和辩论。
1. 未经质证的证据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 不得公开质证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3. 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4. 书面质证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释义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