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词条释义
鉴定意见,是指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意见。
(一)鉴定人的确定
1. 当事人申请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 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3. 鉴定人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鉴定程序
1. 鉴定承诺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2. 鉴定人可参与的诉讼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3. 重新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三)鉴定意见
1. 鉴定意见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二款,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2. 对鉴定材料的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3.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四)鉴定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虚假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鉴定人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鉴定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