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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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3.03.09 审阅者:律途百科编辑团队

词条释义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一)高温作业的标准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二)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和待遇
1. 根据高温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轮换作业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2. 根据劳动者健康情况合理调整工作岗位
  •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五)项和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3. 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4. 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
  •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5. 依法支付高温津贴
  •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即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释义来源

  •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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