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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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9.23 生效日期:200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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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3日上海市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同意)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精神,逐步实现“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以及国务院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做实个人帐户的要求,市政府为探索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草案)》,提请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市于1993年实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开始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于1992年底以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个人帐户中1992年底前只有记载工作年限的“虚帐”。做实个人帐户需要妥善处理“虚帐”问题。因此,现拟将“虚帐”部分按照目前的计算规则,转换为记帐金额,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以下称为“虚帐实记”),并与其1993年以后所形成的实帐合并,构成一个完整的实记帐户,为逐步做实个人帐户打下基础。

一、“虚帐实记”方案的适用范围

“虚帐实记”方案的适用范围为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且本方案实施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本方案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虚帐实记”方案的适用范围。

二、“虚帐实记”的记帐规则

“虚帐实记”的记帐规则与现行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规则一致。现行办法规定,“虚帐”所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是依据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和参照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确定的。“虚帐实记”就是将适用本方案的人员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和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转换为记帐金额,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

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和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标准按附表(一)、附表(二)确定。

“虚帐实记”的记帐金额总额为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所对应的记帐实记实记金额与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之和。

三、“虚帐实记”工作的实施

如本方案经审议同意,市有关职能部门将组织模拟测试运转,提出操作方案后,由市人民政府正式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虚帐实记”工作在年内完成,为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建立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的新模式创造良好条件。

附表一:

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 记帐金额(元)
1年 1840
2年 3680
3年 5520
4年 7360
5年 9200
6年 11040
7年 12880
8年 14720
9年 16560
10年 18400
11年 20240
12年 22080
13年 23920
14年 25760
15年 27600
16年 29440
17年 31280
18年 33120
19年 34960
20年 36800
21年 38640
22年 40480
23年 42320
24年 44160
25年 46000
26年 47840
27年 49680
28年 51520
29年 53360
30年 55200
31年 57040
32年 58880
33年 60720
34年 62560
35年 64400
36年 66240

附表二:

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元) 记帐金额(元)
2438.0及其以下 14400
2438.1-2678.0 15600
2678.1-3158.0 16800
3158.1-3637.0 18000
3637.1-4119.0 19200
4119.1-4601.0 20400
4601.1-5077.0 21600
5077.1-5564.0 22320
5564.1-6043.0 23040
6043.1-6527.0 23760
6527.1-7008.0 24480
7008.1-7489.0 25200
7489.1-7972.0 25920
7972.1-8450.0 26640
8450.1-8931.0 27360
8931.1-9414.0 28080
9414.1-9581.0 28800
9581.1-9749.0 29520
9749.1-9918.0 30240
9918.1-10082.0 30960
10082.1-10250.0 3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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