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容主题:
发文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文号:卫监督发〔2005〕129号
效力级别: 适用地区:
发布日期:2005.04.04 生效日期:2005.04.04
文件时效:
历史修订: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性(轻、中、重)度听力损伤是否属于职业病问题的请示》(粤卫〔2005〕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GBZ49-2002)中的听力损伤分级是依据噪声所致听力损伤程度确定的,职业性轻度、中度、重度听力损伤及噪声聋均为职业病。

此复。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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