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内容主题: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文号:劳社厅函(2000)18号
效力级别: 适用地区:
发布日期:2000.02.12 生效日期:2000.02.12
文件时效:
历史修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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