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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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 劳社部发〔2002〕8号 | 2002.04.05 发布 | 2002.04.05 实施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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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 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 2015.02.28 发布 | 2015.02.28 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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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 2004.01.01 发布 | 2004.01.01 实施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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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劳部发(1994)498号 | 1995.01.01 发布 | 1995.01.01 实施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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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 卫监督发〔2005〕129号 | 2005.04.04 发布 | 2005.04.04 实施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性(轻、中、重)度听力损伤是否属于职业病问题的请示》(粤卫〔2005〕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GBZ49-2002)中的听力损伤分级是依据噪声所致听力损伤程度确定的,职业性轻度、中度、重度听力损伤及噪声聋均为职业病。 此复。 二00五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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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 | 卫监督发〔2007〕36号 | 2007.01.26 发布 | 2007.01.26 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请示》(浙卫〔2006〕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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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 劳部发[1995]223号 | 1995.05.10 发布 | 1995.05.10 实施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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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7〕58号 | 2017.07.28 发布 | 2017.07.28 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与生活费用发生变化,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既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的职责所在,是各级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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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 | 人社厅函〔2020〕33号 | 2020.03.04 发布 | 2020.03.04 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劳动合同管理电子化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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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1号 | 2015.10.01 发布 | 2015.10.01 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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