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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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 人社部发(2016)29号 | 2016.03.28 发布 | 2016.03.28 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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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3〕34号 | 2013.04.25 发布 | 2013.04.25 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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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劳部发〔1994〕479号 | 1995.01.01 发布 | 1995.01.01 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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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 2008.09.18 发布 | 2008.09.18 实施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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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 劳部发(1994)447号 | 1995.01.01 发布 | 1995.01.01 实施
第一条   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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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 2014.03.01 发布 | 2014.03.01 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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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2013.07.01 发布 | 2013.07.01 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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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8)3号 | 2008.01.03 发布 | 2008.01.03 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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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5〕12号 | 2005.05.25 发布 | 2005.05.25 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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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 劳社部发[2003]12号 | 2003.05.30 发布 | 2003.05.30 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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