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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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劳部发(1994)489号 | 1995.01.01 发布 | 1995.01.01 实施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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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第9号 | 2000.11.08 发布 | 2000.11.08 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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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人社部规〔2017〕13号 | 2017.09.01 发布 | 2017.09.01 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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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 2011.01.01 发布 | 2011.01.01 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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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 2018.12.14 发布 | 2018.12.14 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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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9 号 | 2011.01.01 发布 | 2011.01.01 实施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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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劳部发〔1995〕226号 | 1995.05.12 发布 | 1995.05.12 实施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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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 | 劳部发〔1995〕226号 | 1995.05.12 发布 | 1995.05.12 实施
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修订过程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修订一九五五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这次修订工作是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由国务院国民经济统一核算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面组织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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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 | 人社厅发〔2021〕54号 | 2021.07.01 发布 | 2021.07.01 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   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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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 2011.01.01 发布 | 2011.01.01 实施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 前款所称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的划分标准可以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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