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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 劳社厅函(2000)18号 | 2000.02.12 发布 | 2000.02.12 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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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 劳社厅函〔2001〕280号 | 2001.12.26 发布 | 2001.12.26 实施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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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劳部发(1994)503号 | 1995.01.01 发布 | 1995.01.01 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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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 劳办发(1997)50号 | 1997.05.30 发布 | 1997.05.30 实施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合同制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请示》(粤劳关〔1997〕10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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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令第四百二十三号 | 2004.12.01 发布 | 2004.12.01 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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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国务院令第三百六十四号 | 1981.03.14 发布 | 1981.03.14 实施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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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 2004.05.01 发布 | 2004.05.01 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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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人事部令第9号 | 2008.02.15 发布 | 2008.02.15 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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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 国发〔1981〕36号 | 1981.03.14 发布 | 1981.03.14 实施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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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国务院令第一百七十四号 | 1995.05.01 发布 | 1995.05.01 实施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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