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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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出租汽车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社保稽核行为及北京市东城区人社局行政复议案——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但未改变处理结果的复议维持双被告案件中的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3-016-001】 | 2018.07.30 发布
关键词 行政  行政复议  复议维持  双被告  复议改变原行为主要事实但未改变结果  裁判标准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某出租汽车公司诉称:D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已确定了D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被诉责缴通知书存在两处错误,即滞纳金应自2011年7月1日开始计算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欠缴期间应是2006年6月至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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