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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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继威诉南京搏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09期 | 2019.10.08 发布
裁判摘要 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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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桂诉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1期 | 2022.03.09 发布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备案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必备内容,且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第二倍工资的,属于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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