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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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8号 | 2013.11.08 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 裁判要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被告王鹏进入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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